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
免征的企业条件:

201511日(含)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(含30人),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.5%的小型微型企业。

免征有效期:

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免征申报时间:

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,应在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(节假日、双休日除外)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。

免征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:

(一)《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》(加盖公章);

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或营业执照)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
表格见附件

市、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地址和电话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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