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免征的企业条件:
2015年1月1日(含)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(含30人),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.5%的小型微型企业。
免征有效期:
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免征申报时间:
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,应在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(节假日、双休日除外)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。
免征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:
(一)《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》(加盖公章);
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或营业执照)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表格见附件